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怒敲法槌警告,她这才稍微收敛。时间已越过正午,终于到了双方辩论阶段。张愔愔和陈司诺隔着有限的空间,可谓争锋相对。陈司诺那边是紧抓原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不放,再递上沉甸甸的验伤报告和病历本,加之严海至今还躺在病床上,简直就是铁证如山。关于这点已经是不容置喙。张愔愔采取轻罪辩护,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入手:“起诉书指控,被告人林怿犯涉嫌故意伤害罪,罪名不成立。”首先,林怿并不具备主观犯罪动机。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,事件由严海主动寻衅而起,态度之蛮横嚣张。值得注意的是,事情起初,双方只是发生口角,是原告严海再一次主动寻衅,对林怿出了手,使得言语冲突升级为斗殴事件。而林怿出手自卫,合情合理。所以林怿的行为,具有防卫属性。再者,被害人严海存在重大过错。从林怿供述中得知,严海平日里嚣张跋扈,对林怿有多次的欺凌行为,多次致林怿重伤……等等。张愔愔根据林怿的供述,声情并茂地还原了一下事实。只不过有供词,却没直接证据。陈司诺进而反驳道:“适才张律师的表述体现了一个观点。同学之间发生冲突,只要有一方遭受侵害,那么可将事件定性为校园欺凌,是么?”张愔愔随即反应过来,想要反驳。陈司诺没给她机会,“也即是说,本案极有可能是一次校园欺凌事件。”……张愔愔听得咬牙切齿,她一心想着打动法官,未料一时疏忽,被钻了空子反将一军。好在陈司诺没有在“欺凌”这件事上面多做文章,如果他再狠一点,趁着她证据不足,大可将“欺凌”用“少年人之间的小打小闹”,一言蔽之。但他没有,只是非常巧妙地运用了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”的手法。既不当好人,也不当恶人。陈司诺说:“如张律师所言,本次事件一再升级,由口角上升至斗殴,但请注意,在此之前,双方冲突仍属于可控范围内,而促使事态发展为流血事件的,却是林怿最后一推,使得严海当场流血,重伤昏迷。”接着,陈司诺再一次拿张愔愔的观点自证:“林怿因为和严海素来不和,平日里多有冲突,积怨之下,趁着当日的冲突,对严海报复性出手,致其重伤。”张愔愔赶紧站起来,说:“我反对,对方辩护律师在无实证的情况下,对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恶意揣测。”法官判定反对有效。这么一来,张愔愔只得回到原来的观点,避实就虚,从“事件因果关系”的偶然性和外因入手——导致严海重伤的罪魁祸首,严格上来说是那根棍子。张愔愔主张:最终结果由介入因素叠加而成,林怿的行为以及事件结果皆存在偶然性,林怿并不能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所以林怿并不具备主观犯罪动机。陈司诺从善如流,再以犯罪动机,以及“刑法因果关系”的客观事实,对她的论点逐一进行击破——陈司诺的意思是: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,是主客观的相统一,当以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评判基础。林怿的危害行为对严海造成客观的法益侵害,是既成事实。